法院查封财产为何被变卖
本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民事诉讼因故无法执行,原因是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被第三人擅自销售。法院将涉嫌“变卖、处置查封财产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却不了了之。
又近年关。2016年1月26日,寒潮仍在肆虐。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县北肖庄子住宅楼项目开发商、民工代表李金山及其他十余人,再次聚集到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室,反映他们的诉求——讨要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他们已经数不清多少次奔波在这条路上,但每次的结果都是无功而返。
已近10年的合同纠纷案,因法院查封的楼盘被变卖而无法执行判决。面对法院移送的“变卖、处置查封财产罪”案件,孟村县公安局从不立案到立案,再到认定“没有犯罪事实”,最终不了了之。
住宅楼项目所有权变更
2005年5月22日,刘景明以盐山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孟村县北肖庄子村委会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北肖庄子村民住宅楼,面积7990平方米;工期为2005年3月5日至2005年12月31日;合同价款为455.43万元。合同签订后,刘景明即组织施工,并完成1-2号楼主体工程,结构尚未封顶。刘景明由于资金紧张,无力继续开发,加上外欠债务较多,为偿还债务,有意将该工程转让。
2005年10月11日,北肖庄子村委会与北京段氏佳豪置业有限投资公司签订《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北肖庄子住宅小区开发协议》,双方约定:段氏佳豪负责小区内的规划、建设及相关配套设施工程,并全权负责销售工作;北肖庄子村委会必须与原开发商解除合同。
同年10月12日,段氏佳豪与刘景明签订收购协议,将孟村北肖庄子村民住宅楼项目1-2号楼主体工程以及现场的建筑材料转让给段氏佳豪。协议约定,以上各项一次性作价390万元人民币;2005年11月5日给付刘景明300万元,其余款项12月5日一次性付清。
2006年2月16日,刘景明由于欠第三人李金山借款不能偿还,遂与第三人李金山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刘景明将对段氏佳豪公司享有的390万元债权转让给李金山。
但该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李金山遂将刘景明和段氏佳豪公司诉至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2006年4月4日,该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查封段氏佳豪公司存款390万元或其等值财产。同日,沧州市中院将北肖庄子村民住宅楼项目1-2号楼查封。2007年9月18日,双方经沧州市中院主持达成“(2007)沧民再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段氏佳豪公司在该调解书生效后5日内给付李金山人民币390万元。调解完成后,由于一方未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向沧州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查封的财产却遭变卖
段氏佳豪与刘景明签订收购协议后,为完成住宅楼建设,随即组织施工,先后与多家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段氏佳豪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树春说,北肖庄子村委会纠结众多社会人士多次抢占建筑材料、施工设备及在建楼房。
值得注意的是,在沧州市中院审理案件期间,北京智达胜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孟村分公司公开销售法院查封财产,沧州市中院于2007年6月多次下发公告、通知等,制止销售和买受行为。但遗憾的是,两栋楼房最终被销售一空。
2007年10月12日,沧州市中院给沧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发送《案件移送函》,认为北京智达胜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孟村分公司销售行为已经涉嫌“变卖、处置查封财产罪”,将案件材料转给沧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随后,沧州市公安局将该案件移送至孟村县公安局。
2008年5月14日,孟村县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材料供应商等控告人:“你于2008年5月14日提出控告的北肖庄子村委会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一案,我局审查认为该案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对此,控告人不服,向沧州市检察院及河北省检察院控诉,请求检察机关进行侦查监督。
当地知情人称:“孟村县公安局之所以不予立案,是时任孟村县县委常委、县政法委书记王太增干预所致。”李金山对记者说:“北肖庄子村委会与北京智达胜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孟村分公司究竟是什么关系,大家都心知肚明。”李金山说,但是,公安机关至今没有调查此事。无奈之下,其只能实名举报,将《肖桂兴等有关人员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案》呈送各个部门。
李金山所指的肖桂兴,系北肖庄子村书记。值得一提的是,时任孟村县政协主席王太增于2014年3月13日在办公室上吊身亡。
差不多在同一时期,2009年3月6日,段氏佳豪将北肖庄子村委会起诉至沧州市中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并返还售楼款。2012年10月16日,沧州市中院作出判决:被告北肖庄子村委会向段氏佳豪公司支付工程款445.6万元。2013年9月17日,河北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至此,围绕该起合同纠纷案所起的民事诉讼程序已经全部结束,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却难以继续。
公安部门为何不立案
为了讨要欠款,北肖庄子住宅楼项目开发商、材料供应商东奔西走,督促公安局立案。2010年1月22日,沧州市检察院给孟村县检察院下发立案通知书,督促孟村公安局对变卖法院查封财产行为立案侦查。孟村县公安局于2010年1月25日对该案立案侦查后,得出结论“北肖庄子村委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孟村县公安局刑侦队队长潘福勇在2016年1月21日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采访时说:“这个案子非常复杂,时间跨度太长,很多事实我也记不清了。开始没有立案,后来检察院督促,我们也立案了。事后沧州市政法委召集市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孟村县政法委、检察院、公安局,孟村县政府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协调调度会,会上各部门就该案发表了各自的意见,最后形成了一份报告。大家一致认为:虽然该案已经立案,但北肖庄子村委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经研究决定该案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开展调解与审判工作。”如果如潘福勇所说,该案曾经立案,那该案是否又被撤案,对此,潘福勇称“时间太久,记不清了”。
2016年1月20日,本社记者前往沧州市中院采访,对于该案8年难执行、变卖查封财产的相关人员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案件移送公安的后续情况、承办该案是否遭遇阻力以及中院下一步的打算等问题,沧州市中院宣传处有关负责人称将给予书面答复。但截至发稿时止,记者尚未收到相关回复。
就该案涉及的刑法问题,清华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黎宏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沧州市中院发现查封财产被变卖之时,有权力采取进一步强制措施,还可以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如果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应当告知控告人不予立案的原因。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3)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亦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刑法第314条规定的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是指隐蔽、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就社会危害性而言,“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本罪。对“情节严重”,现行法律并未予以明确。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实施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而立案追诉:一是因非法处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未构成犯罪,被依法处理后再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二是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财产数量较多、价值较大的;三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造成恶劣影响的,如引发媒体关注、舆论炒作、集体上访、申请执行人生活严重困难等;四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致使诉讼活动无法进行的;五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造成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严重损失的;六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手段恶劣的;七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