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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隆林各族自治县桠杈镇的李某军与卢某祥是老乡。2015年7月9日,李某军因购房资金不足,要求与某卢某祥借款12万元,看在老乡面上,卢某祥同意借钱,但要求李某军找人担保,李某军随即找来卢某祥的侄子甘某勇担保,李某军向卢某祥出具借条后,因李某军没有银行卡,李某军叫卢某祥将借款转到担保人甘某勇银行卡中,2015年8月25日,李某军通过甘某勇帐户向卢某祥还款4万元。 但是,担保人甘某勇于2015年12月因病去世,后卢某祥多次要求李某军偿还借款,但李某军均以所借款项是转到甘某勇帐户,自己并未收到借款为由拒绝偿还。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到了还款时间,却拒绝偿还。卢某只好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近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某军偿还卢某祥借款8万元及利息。 首先,李某军在借条上明确写到“今借到卢某祥现金12万元”,表明李某军已收到借款。其次,按照交易习惯,如果没有得到李某军同意,卢某祥不可能将借款转入甘某勇帐户。再次,李某军向卢某祥出具借条后,如未收到借款,应当及时要求李某祥退回借条或者要求卢某祥交付借款,但其在卢某祥提起诉讼后才辩称未收到借款,其行为不符合正常人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法院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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