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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6日,韦某来到妻子娄某娘家,要求娄某和自己一起回家,遭到拒绝后二人发生争吵。韦某在恼怒之下持柴刀砍伤娄某,造成娄某头部、面部、手臂等多处受伤。经医院诊断,及经法医鉴定,属重伤二级。韦某于4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至本案审理阶段,被告人韦某家属代替支付赔偿款人民币4000元。 近日,广西西林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韦某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限韦某刑满释放后三个月内一次性赔偿娄某医药费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韦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致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韦某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娄某的经济损失,韦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附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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