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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某在何某的养鸭场工作两个月后,因何某的养鸭场不需要那么多工人就把岑某给辞退。被辞退的岑某因没有工作,就想前往广东打工但又没有路费,即想到何某平时每天凌晨5时许都会拿很多钱出门,要抢何某的钱作为去广东打工的路费。 2016年2月26日凌晨,岑某到靖西市某小区大门前踩点,了解何某具体出门时间,后准备了石灰粉。做足以上准备工作后,岑某于次日5时许,看到何某走出小区大门后即用石灰粉撒向何某的脸部,但何某没有停下来而是骑电动车逃跑。此时,岑某又抓起一把石灰粉骑摩托车追上去,当追到何某养鸭场路口时再次用石灰粉撒向何某,因用力过大,岑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上,何某趁机逃跑,岑某没有抢到钱财。期间,何某被岑某用石灰粉两次撒中脸部,眼睛受伤。经鉴定,何某人体所受伤为轻伤二级。 近日,经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岑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岑某在实施抢劫过程中,致被害人轻伤二级,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属于抢劫既遂,岑某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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