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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靖西市人民法院判决总承包公司承担连带支付劳动报酬责任。一个工程被多次分包,无用工资质的包工头不履行支付工人工资义务。 某建筑公司承担广西靖西市一工程项目,后该建筑公司将工程地砖铺贴分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包工头陆某,2015年5月,陆某又将地砖铺贴分包给没有用工资质的包工头林某。随后,林某雇请6名工人进场施工。 2016年1月工程完工验收合格,陆某将22.3万元工程款支付给林某,但林某却一直未支付6名工人工资,在多次催促下林某才向在6名工人出具一份欠条。尽管有了欠条,工人但多次催讨仍未得一分钱,无奈6名工人将建筑公司及包工头均告上了法院。 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陆某,而陆某又将工程转包给没有用工资质的林某,违反《合同法》相关规定,分包合同无效。6名工人已向被告林某提供了劳务,被告则没有支付劳动报酬,被告建筑公司及陆某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将工程分包给林某对原告所遭受的损害存在过错。 按照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用工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责任的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林某向原告6名工人支付劳动报酬2.9万;被告建筑公司负连带支付劳动报酬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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