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何某吸毒,从他人手中购买毒品,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近日,被靖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何某,女,1983年出生,靖西市新甲乡人,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2016年5月7日,何某来到壬庄乡,找到一个绰号叫“一休”的人,从“一休”手中买到毒品海洛因。为安全起见,何某决定白天逗留在壬庄,晚上再返回靖西市。当晚十点左右,何某搭乘了一辆越野车从壬庄乡返回靖西市,车子刚开到半路就被边防武警查获,边防武警当场从何某手上查获海洛因可疑物4小包,从钥匙串上的王老吉罐装模型内查获3小包及3粒红色包装皮的海洛因可疑物。后经鉴定,所查获的为海洛因,净重22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22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遂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