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公路对面同学打招呼,女孩李某不顾交通安全,加速横穿公路,不料却撞上了正在行驶的摩托车,并导致摩托车主倒地受重伤。目前,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该起纠纷,判决李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万余元。
黄某祥驾驶一辆轮摩托车从隆林各族自治县城东加油站沿龙山街方向行驶,与行人李某发生碰撞,造成黄某祥受伤。事后了解到,李某在事发时看见对面的同学打招呼,自己想冲过马路跟同学相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祥、李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黄某祥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其构成左上肢功能障碍及左下肢功能障碍等级分别为九级伤残。事后,原告黄某祥将女孩告上法庭。
综合全案情,黄某祥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上行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避让,而李某在横过道路时未能走人行横道,且在有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道路,故法院认定事故当事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经计算黄某祥的各项损失,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