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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月10日2时许,公安机关对靖西某酒店1119号房进行检查时,发现住在该房的韦某、李某与彭某某、陆某某有毒品交易嫌疑,民警在客房的床头柜上发现一把汽车钥匙,经确定是韦某、李某所驾驶车辆的钥匙后,民警让韦某、李某带领,在酒店大门对面的停车场民警用车钥匙找到一辆黑色越野车,经对该越野车进行搜查,从车后厢一纸箱里查获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四包,净重合计3973.1克。 到案后,韦某和李某供述系于2016年1月9日12时许,两人在柳江县将四包毒品装上车,并开车沿高速公路于18时许到达靖西市并入住该酒店房间。 靖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韦某违反我国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氯胺酮仍予以运输,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与韦某均起主要作用,皆是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韦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而李某辩解其不知是毒品,经查,证实李某实施运输毒品犯罪的事实有现场查获的毒品、韦某的供述等证据,李某在侦查阶段亦多次供认其在出发时明知车上有毒品,证据确实充分,该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韦某的辩护人提出韦某运输的是毒性较小的氯胺酮、毒品已被查获、偶犯并认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但韦某运输的氯胺酮毒品数量大,依法应当在15年以上量刑,韦某没有法定减轻情节,辩护人建议在10年以下量刑没有法律根据,不予采纳。 10月31日,法院遂以被告人李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以被告人韦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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