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借用他人的卫生间方便后,进入卧室偷走一部价值446元的手机。不久前,西林县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依法判处韦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43岁的韦某是西林县农民。2015年3月9日,韦某到本县那劳镇逛街,其间内急,于是进曾某等人经营的家具店找卫生间。
韦某在二楼使用卫生间出来后,见旁边一间卧室的门未关,便进入卧室,将一部正在充电的手机连同充电器一起偷走。后公安机关抓获韦某,追回被盗物品并发还被害人。经西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被盗手机价值446元。西林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虽然价值仅为446元,但韦某的行为应以盗窃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韦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所得赃物已被追回,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