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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没有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工作单位没有给职工缴纳失业保险导致职工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该工作单位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下面这个例子将告诉我们答案。 隆林某中学与陆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其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近日,陆某要求中学赔偿失业金损失的请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陆某2006年2月5日到隆林某中学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陆某一直在中学工作至2016年2月25日,2016年2月26日,中学解除了劳动合同,未给予陆某任何经济补偿。2016年5月,陆某向隆林各族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中学赔偿失业保险金37000元。仲裁委作出裁决后,陆某不服,诉至隆林法院。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双方虽然未续签劳动合同但劳动关系一直存续。因中学未为陆某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陆某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对此中学应承担赔偿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5年的可以领取14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超过5年的,每超过一年,增发1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陆某自2006年2月即中学工作,连续工龄已达10年,根据上述规定,中学应支付陆某19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据此,法院判决中学赔偿陆某失业保险金损失26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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