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帖数:94
粉丝数:2
注册时间:2016-08-17
|
2015年6月18日西林的戴某与杨某、罗某两位朋友相约去钓鱼,并于当天中午到达黄某经营的钓鱼处。第二天下午,戴某从主钓鱼棚走回戴某居住的钓鱼棚时,黄某饲养的一只大黄狗在过道上挡住了戴某,戴某为了通行就用左脚去踢大黄狗,大黄狗被踢受痛就一口咬伤了戴某。戴某立即前往医院进行就诊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6621.10元。戴某痊愈后,将狗的主人黄某告上了法庭。黄某承认其家大黄狗咬伤戴某是事实,但认为是戴某用脚去踢才被大黄狗咬,故不同意赔偿戴某的损失。 戴某先用脚去踢大黄狗才被咬伤,其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黄某作为钓鱼棚的所有者,本应该为前来消费的戴某提供安全、便利服务环境,却没有尽到义务,没有对自家饲养的狗采取安全措施,使自己饲养的狗影响了戴某的正常通行,造成狗咬伤戴某,所以双方应各承担50%的责任。近日,西林县人民法院古障人民法庭对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作出判决,根据戴某提供的有效证据,认定戴某的医疗费16621.10元、伙食补助费3600元,共计 20221.10元,应由黄某赔偿戴某10110.5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