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回家途中,顺路搭载的同事黄某在行车过程中私自离开车厢,而后遭车后轮碾压致死,粗心司机冯某对这一过程竟浑然不知。近日,靖西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认定黄某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冯某承担次要责任,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分项限额内赔偿黄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110000元,冯某赔偿12110元。
据悉,2014年10月16日18时许,黄某被发现死亡在靖西市新甲乡华银铝龙山排泥库区路段。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发现黄某尸体上有车轮碾压痕迹,经法医鉴定,黄某是交通事故多部位损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事故发生后,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黄某是遭受冯某的中型自卸货车右后轮碾压致死。
据冯某陈述,他和死者黄某同是华银铝厂的员工。事发当天,冯某正驾车回家,被将要出厂门回家的黄某碰见。黄某示意冯某停车,并询问是否可以顺路载她一程。等冯某把车停下,黄某便趁机爬上车厢。为安全起见,冯某要求黄某到驾驶室来坐,但黄某执意不肯,并说自己扶好车厢的围栏就好,冯某便不再要求。当车行驶到靖西市华银铝龙山排泥库验票点时,冯某停车拿票去给工作人员签字,回到车上就发现黄某已经不在车厢了。冯某以为黄某在其去验票的时候下了车,于是便自行驾车回家。直到当晚9点接到办案民警的电话,冯某才知道出了事。
经查明,死者黄某是在车辆行驶中自行下车,不幸惨遭冯某车的右后轮碾压致死的。事发前,冯某的肇事车辆已经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车辆在行驶过车中自行离开车厢,攀爬下车可能会导致车祸的发生执意而为之,对该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冯某作为中型自卸货车的驾驶人,明知货车车厢不能载人,但出于善意和怜悯,在提示和规劝黄某到副驾驶座无果的情况下,任由黄某在车厢内搭乘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对此亦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次要民事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