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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林男子王某征与杨某丙合伙开办了一家洗车场。田某松、刘某五得知杨某丙有大额存款后,遂与郑某灰、王某征商量引诱杨某丙参与赌博,想通过“出老千”的方式赢钱分赃。2015年3月23日12时许,杨某丙应约到达洗车场,王某征便按约定好的方式通知田某松等人佯装到洗车场洗车并一同吃饭。饭后,几人一起到酒店开房用扑克牌进行赌博。赌博当中,杨某丙一共输掉了110多万元。王某征等4人经合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用扑克牌进行赌博过程中,采用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现金,其中既遂40.2万元人民币,未遂76万元人民币,依法属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近日,4人均被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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