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银行ATM中发现别人遗留的银行卡,自认为没偷没抢便起了贪欲,男子方某怀着侥幸心理从卡中取走现金5700元。近日,靖西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16年6月11日11时许,方某到靖西市农村商业银行禄峒支行门口自动取款机取款时,发现王某取款后遗忘在取款机内的银行卡,便动了歪心思,将王某卡中的5700元取走。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方某家中缴获银行卡一张,现金390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将缴获的银行卡和现金3900元发还给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方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提取现金5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退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认为取捡到银行卡中的钱,不是违法行为,以为若被发现退还就行了。殊不知,根据法律规定,除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之外,其他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以及使用自己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行为,都有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此,我们要增强法律知识,学法、懂法、守法,不乱贪小便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