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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为靖西市A贸易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该公司主要经营工矿、机电产品等商品贸易。郝某在经营A公司期间,向私人老板购买铝矿石后转售给广西信发铝电公司。信发铝电公司要求A公司必须按照规定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结算货款。作为私人老板的自然人供货方因法律条件欠缺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把生意的环节做通,郝某通过他人介绍,联系上南宁市的B贸易有限公司,在与B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8%的开票费为条件,以A公司为购货单位,于2016年6-7月间,由B公司为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47张,金额总计5406974.00元,税额共计785628.70元。郝某收到B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安排该公司会计人员将虚开的发票拿到靖西市国家税务局验证抵扣税款,均已得到认证抵扣。通过验证抵扣税款后,郝某通过汇款方式给提供发票的B公司支付开票费共计432500元。另查明,B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被国家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即空壳开票公司),皆已走逃。 郝某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为获得货款的结账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7份,税款数额785628.70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郝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是坦白;其家属已代为缴清偷逃的税款及滞纳金,国家的税款已得到追回,可酌情对郝某从轻处罚。据此,近日,靖西市人民法院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郝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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