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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西的梁某因患有凭空闻语、自语、疑人害己等症状,于2014、2015年间到靖西精神疾病治疗所和百色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生诊断梁某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2016年5月25日22时许,梁某在自家用菜刀对自己睡觉中的妻子何某的头面部连砍数刀,并将前来制止的母亲的手臂砍伤。经鉴定,何某人体所受伤为重伤二级,其母亲人体所受伤为轻微伤。经鉴定,梁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梁某即离家躲藏,后于5月28日返家时被民警传唤,于次日被送往靖西精神疾病治疗所住院治疗。 近日,靖西市人民法院受理了由检察院提起的对精神病患者梁某进行强制医疗的申请案件,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对他人实施暴力行为,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微伤,严重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社会危害性已达到犯罪程度,经法定程序鉴定其作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综合梁某的疾病程度、治疗状态等情况,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予以强制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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