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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向他人借钱,但是妹妹却辩解称是自己借的,所借的钱也是自己使用,不过姐姐依然被判还钱。近日,田阳县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件作出判决。 2015年1月19日,黄某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李某借款13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19日至2015年1月23日,如逾期未能还款,黄某某应向李某支付借款金额3%的违约金,并承担李某为实现该债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黄某某胞妹黄某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李某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黄某某的账户转入13万元。 借款期限届满后,李某以黄某某尚未还款为由诉至法院。借条签订时,黄某某在场并在借条主文右上角签名,且其向李某提供银行账户,李某于借款当日将款转入黄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法院认定黄某某为该借贷的实际借款人。黄某某辩解向李某提供其银行账户是其胞妹黄某所为,虽然其胞妹黄某也承认是自己借款和使用了该笔款项,但是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黄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并捺印,其应与黄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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