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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建华老总受贿百万被判刑,他表示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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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2016-08-17
 

广西建华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华公司)原党委委员、董事、副总经理(副处级)黄某松,在公司任职期间和任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党委书记、隆林各族自治县发改局局长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12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2016年12月26日,黄某松被那坡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依法追缴其受贿所得款上缴国库。

2007年,隆林各族自治县计划将新州镇含山村妈文屯列为新农村建设示范点(以下简称妈文新村),并于2009年2月开始施工。2010年初,在关某、黄某成投资建设妈文新村项目过程中,想征用新州镇民族社区第二、第四社的土地,但当地部分群众不配合。为了顺利征用到该土地,关某、黄某成商量后决定送给时任新州镇党委书记兼新村示范点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的黄某松20万元,请求其出面协调解决。后在黄某松的安排下,黄某成顺利征用到了土地。

2011年过完春节后,黄某松的亲人正在百色市人民医院住院,黄某成特地买水果去看望,并在离开时塞给黄某松一个装有1万元现金的红包。

2011年,妈文新桥建好后,为了争取资金,黄某成找到时任隆林各族自治县发改局局长的黄某松,请求县发改局以建设妈文新桥的名义拨付工程款。黄某松召开局领导班子会议后,认为黄某成建设该桥梁未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和有资质的部门验收,无法向上级申请拨款,于是他交代本局相关人员将妈文新桥项目变更为妈文新村道路硬化、挡土墙等项目,并于2012年1月呈报市、自治区批准变更立项内容。2012年9月的一天,黄某成为了感谢黄某松和尽快得到工程款,先后两次送给其共13万元。2013年7月,妈文新桥项目变更补充完善招投标手续后,由黄某成以黄某昌名义挂靠的公司中标,并于同年11月26日获拨工程款108.9万元。

2007年,罗某起在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政府后面开发建设一个建材市场,由于建材市场的规划与实际用地不匹配,罗某起想征用该镇一块900多平方米的国有土地。2009年,罗某起找到时任新州镇党委书记黄某松帮忙,经镇党委班子讨论后,决定将该宗985.85平方米国有土地出租给罗某起使用,租期为50年,租金为443632.5元,双方于2009年11月10日签订土地出租协议书。事后,罗某起送给黄某松10万元表示感谢。

2011年至2013年,王某、周某华等7名工程老板先后多次找时任隆林各族自治县发改局局长的黄某松帮忙,要求承建各种项目和拨付工程款,每次都送给黄某松几万元不等的费用,黄某松就交代分管领导安排了相应的工程项目给他们承包,并顺利中标。3年中,黄某松收受这7名工程老板送给的感谢费累计80万元。

2013年2月17日,黄某松调任广西建华公司党委委员、董事会董事、副总经理后,分管后勤工作。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工程老板苏某全为了与黄某松搞好关系,让他关照自己在建华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就送给黄某松1万元。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苏某全又送给黄某松1万元,以继续搞好关系。

2015年5月28日,黄某松因涉嫌收受他人财物被百色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采取“两规”措施,在调查谈话期间,黄某松主动交待了自己其他笔较大数额的受贿事实。2015年6月19日,百色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侦查期间,黄某松如实供述了自己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26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5年6月19日,百色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黄某松采取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百色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并实行异地关押。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黄某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取财物价值达126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了受贿罪。但黄某松在因涉嫌受贿被百色市纪委组织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受贿事实,并主动交代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依法获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黄某松表示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目前,该案现正在二审中。

   举报 留言 楼主   发表于: 2017-01-06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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