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两次盗窃被判入狱,刑满释放后仍不悔改,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最终“三进宫”。近日,西林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韦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6年9月5日至6日,韦某以2400元向外号为“花脸张”的一名男子购买2克海洛因和10克冰毒。6日10时许,“花脸张”在隆林将毒品包裹通过兴义班车带往西林,并在包裹上留下韦某的电话。13时许,韦某接到班车司机电话后前往车站领取包裹,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身上查获两小包毒品可疑物共12.09克。经鉴定,该两小包可疑物分别检出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庭审中,韦某自愿认罪。
据了解,2012年3月30日,韦某因犯盗窃罪,被西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3月6日,其又因犯盗窃罪,被西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6月13日刑满释放。
韦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冰毒共12.09克,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韦某曾因犯盗窃罪,被西林县人民法院判刑两次,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韦某庭审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