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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是隆林县新州镇的居民,2015年6月25日,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但是,陈某并未悔改。2016年7月,陈某多次在家中容留刘某、康某、何某等人吸食冰毒。经群众举报,1月12日,陈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隆林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刑法》354条的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陈某在家中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为吸毒者提供吸毒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陈某有前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近日,隆林县人民法院认定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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