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了挖锑矿,隆林男子逃了四年,这样真的值得吗?到最后还不是自己受不了潜逃的日子自己自首了,我说兄弟,这是何必呢?
2012年6月3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同案人王快某、黄宁某、陆屯某、陆色某、陆雄某、黄明某、李平某(均已判刑)等人经商量后,分别携带钢锹、铁锤、蛇皮袋等工具,秘密进入隆林各族自治县锑业公司马雄锑矿处偷挖锑矿石,并商定事后兑换现金平分。至次日中午13时许,锑业公司保卫人员发现了仍在偷挖锑矿石的被告人黄某某等人后立即报警,该县公安局民警及时赶到并制止了被告人黄某某等人的盗窃行为,并当场扣押被盗锑矿石1.04吨。经鉴定,被盗的1.04吨锑矿石价值人民币29977元整。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于2016年3月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日前,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盗挖国有矿石,价值人民币2997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