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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所周知,现在百色很多小区都有地下停车场,开发商将这些停车场划分之后再重新卖给业主。然而有的业主认为地下层跟住宅楼是一个整体的,属于公摊面积,应该由业主所有,不属于开发商。像百色川惠国际广场的业主委员会就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川惠国际广场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属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不得擅自将地下停车场出租收费。但最后没能胜诉,地下车位产权还是归属开发商。 7 zK%CJ I%;xMtY1o b=.Ikt+y 川惠国际广场业主委员会的理由: @ScH"I];uA 3-srt^>w* IC37f[Q 该小区地下室一层的停车场实为住宅地下层,属于架空层,应属于行政公寓楼的基础部分,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该公司无权使用并处分。 &`GQS| h9RG?r1 79=w]y 地下层是行政公寓楼的主要基础建筑,是基础承重部分,是整个建筑不可分割的部分,应属于行政公寓楼的专有部分,小区业主在购买行政公寓楼时,所支付的购买款包括了地下层的费用,所以地下层应属于全体小区业主所有。 V6Z2!Ht ma vc$!y mRFcZ.7 开发商的理由: 9psD"=/" yiiYq(\{ do C8! 地下停车场是由该公司单独投资建设的,其面积没有计算入住户的购房公摊面积,所以地下停车场的物业产权及其它权益应归开发商所有。根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该小区地下一层由该公司投资开发,自然理应由公司管理并受益。 -#|J *h$Z:
p-g ZWxq<&Cg 该小区地下层是经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规划合法建设的,不属于商品房公摊部分及配套设施,地下层造价与主体造价即所销售商品房造价是分开的,地下层由公司单独投资建设,在销售房屋时也没有计入公摊面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中也明确约定,小区会所、幼儿园、地面及地下停车库(位)等物业,由出卖人投资建设,以上物业产权及收益归出卖人所有。而且公摊面积并不包括地下层,故地下层应属于其所有。 }L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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