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清曾因犯贩卖毒品被判刑,可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非法持有毒品再次进宫。4月7日,西林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王某清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假币2000元;缴获的毒品10.84克及手机一台,予以没收。
2016年11月初,王某清联系一名隆林籍男子购买毒品。2016年11月9日,该男子将毒品包在粽子中放入塑料袋,并附上王某清的电话号码,交给班车司机从隆林带到西林给王某清。当日12时许,王某清到西林县汽车站领取包裹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称重,被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10.84克。经鉴定,从缴获的毒品可疑物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庭审中,王某清自愿认罪。
2015年12月17日,王某清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西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6年2月9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清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毒品冰毒共10.84克,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王某清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又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王某清庭审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同,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