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林一名男子因同伙与他人发生争执后,和同伙持械伤人致轻伤一级,近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6年2月13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忠与韦某、王某昌、罗某忠、罗某用(均已判刑)和被害人王某枪、韦某强等人在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迎宾路与发廊街交叉路口处发生争执时,罗某忠将二被害人的摩托车推翻在地。随后,被告人王某忠与韦某、王某昌、罗某忠、罗某华用持钢管对被害人王某枪、韦某强进行殴打,王某枪被打击头部昏倒在地,韦某强逃离后到县医院治疗。经鉴定,王某枪当日所受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6年12月19日,被告人王某忠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忠伙同他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忠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