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男子租他人房屋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结果涉案七人齐领刑。4月7日,西林县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邓某雄、王某文、谭某华、陆某华、吴某富、谭某农、戴某英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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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间,邓某雄、王某文、谭某华、吴某富、陆某华经过商量后,以每个月1000元的价格租下了西林县足别瑶族苗族乡某街上谭某农、戴某英夫妇的房屋一楼,用于开设赌场吸引赌博人员来赌博。邓某雄、王某文、谭某华、吴某富、陆某华在赌场抽头渔利。2016年12月29日晚,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抓获邓某雄、吴某富等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邓某雄、吴某富、王某文、谭某华、陆某华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谭某农、戴某英明知邓某雄等人租其房子是用于开设赌场,仍然有偿提供房屋给邓某雄作为赌场使用,七名被告人的行为,均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犯罪特征,确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邓某雄、王某文、谭某华、陆某华、吴某富、谭某农、戴某英地位相同、作用相当,均是本案的主犯,均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七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从犯罪情节来看,七名被告人所犯罪行并未达到情节严重,因此,对他们的量刑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本案的实际、社会危害性、各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对邓某雄、王某文、谭某华、陆某华、吴某富、谭某农、戴某英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