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林一男子乘人不在家,便入室盗他人银行卡,近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以被告人韦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2017年1月10日晚20时许,被告人韦某到隆林各族自治县者浪乡某村找韦某某时发现无人在家,进到韦某某的卧室,将韦某某放在床单底下的一张农村信用社银行卡盗走,次日10时许,到该县新州镇城南菜市,在农村商业银行ATM自动取款机分五次共领取人民币8600元。案发后,被告人韦某已将人民币8600元退回给失主韦某某,并于2017年2月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室盗窃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韦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韦某已退赔失主全部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