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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生意资金周转及偿还债务,林某以借为名、以高额利息为诱、用属于自己名下的购房合同作抵押多次实施诈骗。近日,靖西市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幷责令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28.88万元。 从2012年开始,林某因为生意资金周转较多,将位于靖西市幸福路的某小区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抵押向陈某借钱,2013年,林某以借为由,从陈某处骗回该合同,将该合同作为抵押,再次骗取黄某7.8万元。2014年6月,林某以同样的手段骗取梁某6.5万。由于林某所借的民间借贷利息从4分涨到1角,本金与利息的滚动以及债主频繁追债让林某焦头烂额,2014年6月底,林某“急中生智”,在合同原件已被抵押出去的情况下又伪造合同作借款抵押,进一步取得借贷人的信任,骗取孙某6.8万元,韦某5.94万元,吕某1.8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或使用伪造的产权凭证作担保,或使用同一产权凭证作多次担保,以短期高息为诱饵向他人借款,所得款项大部分用于偿还债务,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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