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狗咬伤他人话题引发刑事案,一审判处被告人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16年3月6日深夜,隆林各族自治县者保乡某村的韦某来到其胞兄被告人韦某某住宅门口,劝说被告人韦某某将家中饲养的曾经将人咬伤的狗处理,随后二人发生争吵。被告人韦某某愤怒之下打开家门,拿起门口的一根木棍,打击韦某后颈部致使韦某倒地不能动弹。次日,被告人韦某某将被害人韦某抱到家中后,到寨上找亲戚送韦某到县人民医院就医,后因伤势严重转到百色市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同年3月18日,被害人韦某因无力支付医疗费出院回家疗养,百色市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建议被害人韦某回到当地后继续就医。同年4月20日被害人韦某在家中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