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无证醉驾肇事的刑事案件,被告人黄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6年10月16日21时许,黄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的情况下,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桂10C25***号小型多功能拖拉机,从隆林各族自治县者保乡那平村往县城方向行驶,当日23时许,车辆驶至县城巡警大队路段时,因超车违规操作导致车辆失控,相继与停靠在路边的桂LZS5***号小型越野车、桂L766***号小型普通客车、桂LYY3***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又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黄某某当场死亡,摩托车乘员陆某受伤及五辆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黄某拨打110电话报警。经该县交警大队认定,黄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月17日,黄某家属支付伤者医疗费人民币2000元,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50000元。另查明,黄某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7日被公安机关处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于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
根据黄某肇事后自动投案的自首行为及赔偿死者家属及伤者部分经济损失,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