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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图为网络配图) 近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以被告人阮某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多年来,家住隆林隆或镇打兰村的被告人阮某认为当地群众在修村屯公路时占用自家土地,遂心生不满。2016年12月22日,阮某在家中用火药、炸药、石子、雷管自制爆.炸物,当日16时许,群众硬化道路到阮某家房子左边时,阮某在自家楼顶点燃自制的爆.炸物扔向在其家楼下修路的群众,爆.炸物在半空中爆.炸,造成群众恐慌及阮某家的铁棚及玻璃窗被炸坏。当日,公安民警依法对阮某的住宅进行搜查,查获炸药、火药可疑物等物品。经称量,火药可疑物净重592.32克,炸药可疑物净重1680.63克;经鉴定,火药可疑物和炸药可疑物均检出硝.酸铵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阮某采用爆.炸的方法阻止群众在其家附近对道路进行硬化,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爆.炸罪;违反国家对爆.炸物的管理制度,非法储存炸药一千克以上,其行为又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应实行数罪并罚。经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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