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座位19已坐满乘客,还有19人拿着小板凳坐在过道内。近日,驾驶员黄某因客运车辆超载被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作出了判决,撤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兴刑执字第1038号刑事裁定书对被告人黄某作出的假释;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尚未执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二千元。
2016年2月18日,被告人黄某驾驶车牌号为桂L71XXX的运营中型普通客车载客由隆林各族自治县某乡开往隆林各族自治县县城。途中,被告人黄某先后在途中停车载客。当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驾车行驶至某路段时被民警拦截检查,经检查车上载人数为38人(其中儿童5人),该客车核定载人数为19人,车辆超载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八十。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因犯盗窃罪,2013年5月30日被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2015年11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黄某予以假释,2015年11月17日释放,假释期至2017年8月16日止。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从事旅客运输,驾驶客运车辆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黄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黄某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