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帖数:74
粉丝数:7
注册时间:2016-02-16
|
在那坡县某采石场打工的梁某某,酒后从石场住地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出交通事故死亡。其亲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石场、石场主、保险公司赔偿他们各项损失四十四万余元。8月15日,那坡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梁某某是2014年开始到该采石场打工的。2016年3月6日下午,梁某某醉酒后开两轮摩托车从采石场住地回田阳老家。当他驾车行驶到靖西市某路段弯道时,摩托车突然冲撞到东侧树路,造成梁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的梁某某血液标本作乙醇(酒精)定性定量检测,检验结果为:从梁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8.7mg/100ml。同年4月14日,靖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证明,证实是梁某某酒驾出交通事故死亡。 2017年4月17日,梁某某的亲人向那坡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被以请求的事项已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同年5月,梁某某的亲人向那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石场、石场主、保险公司赔偿他们的各项损失共计440039.32元。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采石场为其雇员在工地提供住宿,上下班路途是从宿舍到工地的工作地点。而梁某某是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不属上下班途中受损害,因此不属因劳务中受损害,接受劳务者不承担责任。而保险公司承担的是雇主责任保险,即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才承担责任。现梁某某的亲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梁某某是因劳务受损害,采石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也不应承担责任。为此,该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梁某某亲人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梁某某的亲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