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索要工程款时与人发生争执,竟打电话叫人将其殴打,造成对方二级轻伤。
2016年1月23日,邱某到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某项目部找欧某索要工程款未果。次日12时许,邱某再次到该项目部找欧某索要工程款时,双方发生争执并相互撕扯。邱某打电话叫来刘某平及刘某英、刘某等人。刘某动手殴打欧某,拿该项目部大门口的一把U型锁击打欧某的左小腿外侧下段,致其左腓骨下段骨折。经鉴定,欧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审理过程中,经法官主持调解,刘某与欧某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当庭支付欧某经济损失8000元,并取得谅解。但因刘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被判处管制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