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上午,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这起扶贫领域贪污案件,被告人黄某、韦某、张某、杨某、王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不等,并各被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何某因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负责全县“一事一议”道路硬化的审核、验收及奖补款的拨付工作的被告人张某、何某,在审核德峨乡某村三个屯“一事一议”道路硬化项目时,项目未完工即办理了财政奖补款手续,并于2011年12月15日将财政奖补款预付款人民币13.95万元划拨到德峨乡财政所。预付款到账后,时任猪场乡财政所所长的王某龙与时任德峨乡财政所所长的被告人黄某、时任德峨乡三冲村村支书的被告人杨某、任副主任的被告人王某达成私分该笔财政奖补款的合意。
之后,被告人黄某将合伙私分奖补款的事情告知时任德峨乡财政所会计的被告人韦某,被告人韦某表示同意参与。在未完成“一事一议”道路硬化项目的情况下,被告人黄某制作好虚假的验收材料报给被告人张某,被告人张某在未验收该项目的情况下就帮助被告人黄某制相关材料从而完善项目验收材料。被告人黄某、韦某取得人民币13.95万元财政奖补款后,除用于支付道路维修费人民币1.4万元、交纳税款人民币7407.45元外,剩余的118092.55元由黄某、韦某、张某、何某、杨某、王某共同瓜分。案发后几被告人均已退赃。
身为国家公职人员,与村干虚报冒领“一事一议”项目财政奖补款人民币13.95万元,结果东窗事发,最终身陷囹圄;在场不时有人传出唏嘘感慨,为身边受党培养多年、一步步成长起来、为社会和人民曾做过贡献的领导干部深陷腐败泥沼而痛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