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域的班主任,我还想读书,别放弃我!
2017-09-01 百色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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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位家长反映说拉域某小学4年级的一位班主任,在暑假期间发信息称教育能力有限要求学生家长另行择校让孩子读书,由于家长进城务工没有时间找到另外的学校,同时也担心去离家远的学校读书由于没时间接送,孩子容易出现问题,就没有找到另外的学校给孩子读书。在开学前,家长转账交学了费,但到注册时老师将到账的钱又退回给了家长,要求学生转学。据家长说,孩子是有些调皮,容易犯些小错误。但是还是希望学校能给学生改过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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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是未成年人的权利,对于成绩差、品行不好的学生,学校和老师应当给予帮助,不能歧视,更不能任意给予纪律处分,甚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说服、教育和帮助;确须给予处分的,学校应当先向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说明理由并听取意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处分决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学生或其父母可以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由他们进行处理。
题外话
PW
未成年学生是祖国的花朵,是民族的未来,是国家的希望。
未成年学生是我国公民的一部分,接受教育是我国国民的合法权利和应享有义务,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义务教育法》第4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也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因此,任何学校都要保护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即使对那些犯有错误、有过过失的学生,也要以正面教育为主,挽救、引导他们与其他学生一道进步,而不是将他们一脚踢离课堂和学校。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学校及教师擅自停止未成年学生上课的情况屡见不鲜。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法律法规,也诱发了学生厌学情绪和逃学现象,最终直接侵害了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这是《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所不容的。
学校和教师应该认真履行教书育人的教育职责,尽自己的所能保护好未成年学生,所以应该做到以下4点。
1、培养自己高尚的职业道德,提高教育水平,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执法的自觉性。不得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3、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有生理缺陷或犯过错误的学生。
4、关心、爱护学生,促使每一个学生得到全面发展,对品行有缺点的学生,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教育转化工作;对学习有困难、教育有缺陷,如:单亲家庭、再婚家庭、和非婚生子女,以及孤儿、残障学生要给予尽可能多的关心、体贴和照顾,有针对性地帮助他们,使他们在祖国的大花园里得以快乐、健康成长。
在我国,绝大部分教师都能为人师表,热爱学生,忠于职守的;但是,也有个别的教师不遵守职业道德,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甚至有极个别道德败坏的男性教师奸污女学生。对于教师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奸污女学生的行径,教育主管部门应该根据情况及时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