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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 曾因涉嫌犯盗窃罪的贵州籍男子陈某,在贵州作案盗窃四次,被判处入狱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刚刑满释放不久又跨省疯狂盗窃摩托车,近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陈某所获赃款人民币2300元,依法返还失主吴某人民币1000元,依法返还失主黄某人民币1300元;责令被告人陈某赔偿失主吴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600元,赔偿失主黄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630元;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钥匙一把,依法没收。 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7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到隆林各族自治县中医医院门诊楼前,使用开锁工具将吴志德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蒙德工牌男式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600元)盗走,将盗得的摩托车拿到安顺市销赃,获赃款人民币1000元。 二、2015年7月23日晚23时许,被告人陈金红到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某医院门诊楼前,将黄某停放的在该处的一辆红色建豪牌男式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930元)盗走,后将盗得的摩托车拿到安顺市销赃,获赃款人民币1300元。 三、2017年4月6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到隆林各族自治县某网吧门前,将杨某停放的在该处的一辆红色雅马哈牌男式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955元)盗走,将盗得的摩托车开往安龙方向,后在路边休息睡觉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被盗摩托车已发还给失主杨某。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27日被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2年4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3年1月24日被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2015年11月23日被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648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做出了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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