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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果县的黄某因其妻子与他人发生争吵,将对方一人打成重伤,为此赔偿伤者11.5万元。一年半后,黄某又伙同农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不久前,平果县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3年,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9个月,总和刑期3年9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3个月;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农某有期徒刑1年。 黄某曾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法院判刑,2012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2014年7月8日2时许,黄某听说其妻子在平果县马头镇某小区侧门被人欺负,便纠集“阿伟”等十余人赶往现场。黄某到场后看到其妻及几名女子与韦某、黄某、谭某等人在争吵,便伙同“阿伟”等人持钢管、砍刀追打韦某、黄某、谭某,把韦某打成重伤二级。案发后,黄某赔偿被害人韦某经济损失11.5万元,并取得韦某的谅解。 2016年1月29日4时许,黄某与农某驾车至平果县一家加油站停车欲加油时,与该站员工林某发生口角。黄某、农某两人即下车殴打林某,造成林某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案发后,黄某和农某赔偿被害人林某经济损失1.39万元,并取得林某的谅解。 2016年4月7日17时许,农某驾车途经平果县一小区门口,认为黄某某停放的电动车阻碍其通行,便用水泥砖打砸黄某某的电动车。黄某某的父亲闻讯赶到现场,欲跟农某理论时,被他殴打致伤。黄某某上前劝阻,被农某踢打致伤。经法医鉴定,黄某某父子俩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案发后,农某赔偿了黄某某父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黄某和农某被抓获归案后被执行逮捕。平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平果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黄某和农某寻衅滋事,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两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且两人均起主要作用,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黄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黄某犯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黄某和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两人均已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理评析根据我国《刑法》第69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致1人重伤,按规定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黄某此后又犯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法院依法从轻判处黄某有期徒刑9个月。黄某犯有两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因此法院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3年3个月。 (来源:平安广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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