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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6日,经群众举报,我县食盐联合执法小组在平果县富竹一路右三巷15号民房内,查获一批盐品共1798件37.99吨(其中生产编号为2017042602、标识为中盐舞阳盐化有限公司生产的400克中盐精制盐(加碘)1572件31.44吨,四川省盐业总公司生产的川晶雪花盐(加碘精制盐)190件4.75吨,山东省莱州市盐场生产的50公斤装日晒盐36件1.8吨)。 经联合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当事人无法提供批发食盐相关资质,故联合执法小组认定当事人属于非法批发食盐行为。对于查获的三个盐品由平果盐务管理局依法给予扣押并抽样送广西壮族自治区盐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检验。 经送检三个盐品样品报告,其中四川省盐业总公司生产的川晶雪花盐(加碘精制盐)190件4.75吨为合格食用盐;山东省莱州市盐场生产的50公斤装日晒盐36件1.8吨为二级工业盐,严禁食用;生产编号为2017042602、标识为中盐舞阳盐化有限公司生产的400克中盐精制盐(加碘)1572件31.44吨属于有“明显异味”的不合格食用盐,经当事人交代,该批盐共1600件,已通过批发流入市场28件,目前我县食盐联合执法小组根据当事人账本记录正在追查流入市场的不合格食盐,因账本记录不完整,追查有一定难度,也希望与该当事人有业务来往的销售商暂停销售该批次不合格食用盐并主动联系平果盐务管理局进行处理。目前,该起非法批发、销售不合格食盐行为还在进一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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