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林一男子讨要化肥钱未果,竟然以偷钱的方式进行报复。日前,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以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7年3月20日晚,被告人孙某到隆林各族自治县介廷乡老寨村朱某家讨要一袋化肥钱未果,便心生盗窃财物的想法。次日10时许,被告人孙某观察朱某夫妇已外出务农,便潜入朱某家中卧室,将朱某夫妇放在枕头下的现金人民币4230元盗走。将盗得的现金用黑色塑料袋包装好藏匿在自家猪圈的砖孔内,在得知朱某月夫妇报案后,同月28日上午,被告人孙某趁朱某夫妇外出之机,将盗来的现金人民币4230元塞到朱某家伙房的窗台上。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孙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孙某将盗窃的赃款退还失主,没有给失主造成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