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是一名以贩养吸的吸毒人员,其购买毒品后卖给其他吸毒人员牟利。2017年8月25日,王某在在靖西市龙邦镇上敏村境屯其家门口欲将毒品海洛因可疑物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王某在身上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三小包。后从王某在位于该屯55号家中的皮箱中查获疑似海洛因可疑物两小包,电子秤一个,塑料包装袋一批。在王某在身上查获的三小包海洛因可疑物净重3.2克,在其家中查获的两小包海洛因可疑物净重6克。同时,在对其住所进行搜查时,从其家中卧室内查获改装射钉枪一支、子弹45发。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毒品可疑物均检出海洛因,该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正常射击性能力及致伤力。
被告人王某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