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榉木为世界少有的珍贵药用植物,属国家Ⅱ级保护植物。隆林一男子苏某某为牟取不法利益,未经许可便私自偷砍榉木,最终投案自首。近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网络配图)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至5月份,被告人苏某某到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金钟山乡平流村 “大沟”找野生蜂蜜时,发现有一株死亡的榔木(榉木),便打算将该榉木切割成菜板带回家使用。同年10月底,被告人苏某某携带自家油锯前往金钟山乡平流村 “大沟”将该榉木砍伐。经隆林各族自治县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实地调查认定,被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榉木总株数1株,总蓄积1.9159立方米,总材积1.1495立方米,遗留在现场的榉木原木为0.557立方米。2017年10月27日,被告人苏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植物榉木一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苏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视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苏某某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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