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隆林各族自治县城区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我县城区道路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隆林各族自治县城区以下道路禁止三轮车、大型汽车、拖拉机通行。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三轮车是指机动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对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下肢残疾人仅用于出行代步的机动车、电动车、人力三轮车和残疾人专用车除外)。“非法客运三轮车”是指不具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营运证的各种用于客运的三轮车。大型汽车是指载重2吨以上的货运货车、大客车(不含公交车)。拖拉机是指各种用于牵引和驱动作业机械完成各项移动式作业的自走式动力机。
二、禁止通行的路段。
1、兴隆路:财富广场路口至城北新车站路口路段;
2、民权路:财富广场路口至粮所坡路口路段;
3、民族路:粮所坡路口至城东汽车站(老车站)路口路段;
4、迎宾二路:城东汽车站(老车站)路口至旧食口公司路口路段;
5、迎宾路:旧食品公司路口至城东广化体育广场红绿灯路口路段;
6、龙山路:民族中学路口至住建局路口路段;
7、兴民路:公安局路口至石龙大厦路口路段。
三、禁止路段全天禁止三轮车、拖拉机驶入和通行。具有合法牌证、从事货物运输的三轮车(含自用)、大型汽车实行限时通行措施,每日(含节假日)21:00至次日07:00时段内,允许通行禁行路段。环卫作业车、电力、市政施工使用的机动三轮车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型号、统一外观标识,并在工作区域内的道路上通行。
四、对投送快递、送水、送液化气等特种三轮车实行公司化管理,要求一律加装车厢(统一颜色),并在车厢前后及顶部喷涂所属公司名称及放大号码,到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备案后予以通行。
五、对符合国家机动车技术标准但未取得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的机动三轮车、拖拉机以及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的三轮车、非法拼装、改装的三轮车一律禁止上道路行驶。
六、交通运输、农机、市政、公安、工商、质监、民政、人社、残联等部门要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对三轮车违法行为和违反禁行规定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七、对三轮车、大型汽车、拖拉机驶入禁行路段并通行的、超限超载运输货物及其它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严查处。
八、对从事非法客运的三轮车,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以及《广西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查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九、对销售拼装、改装三轮车或非法从事生产拼装、改装三轮车的企业、商铺,由工商、质监部门依法从严查处。
十、社区、居(村)委会要对本辖区非法从事三轮车、大型汽车、拖拉机营运的人员进行排查摸底,劝阻其停止非法行为,做好监管和教育工作。
十一、监察部门负责对三轮车、大型汽车、拖拉机管理中各单位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察,对在管理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及各类违纪行为予以查处。
十二、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报导力度,做好舆论引导,对违法行为及防碍公务行为予以曝光。
十三、防碍、阻挠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广大市民要积极遵守本通告规定,自觉做到不乘坐非法客运三轮车,反对大型汽车、拖拉机入城,并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积极进行劝阻和举报。
十五、本通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通告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年 1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