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绝对没有想到酒后开车不仅让自己受伤还领刑罚,近日,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韦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1日0时许,被告人韦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带安全头盔,饮酒(醉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由新州镇往者保乡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隆林铝厂路段时,发生侧翻,致使摩托车驶出南侧路面坠落路坎下,造成被告人韦某受伤及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鉴定,被告人韦某的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64.86mg/100ml。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醉酒后在道路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韦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