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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黄莉姿,女,壮族,身份证号:452630198801252260,户籍广西田林县八桂瑶族乡八桂村八桂屯98号,农业户口;丈夫:王宇威,男,壮族,身份证号:45263019820827061X,户籍田林县定安镇红新街200号。2009年11月18日我与王宇威同志在田林县民政局依法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桂田结字0902307号),双方都是属于初婚,婚后男方入赘在女方家生活,赡养女方父母。婚后,于2010年4月08日合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男孩,孩名黄梓诚,又于2014年12月02日生育第二个子女,为女孩,孩名王露羲(该子女未办理得准生证)。我母亲岑秋乐,女,壮族,身份证号:452630196506202288,广西田林县八桂瑶族乡八桂村八桂屯98号户主,农业户口,于1991年9月29日在田林县卫生院依法结扎(结扎证:第2985号),系八桂村八桂屯的在登记的双女结扎户户主;胞妹黄莉萍,女,壮族,身份证号:452630199002012265,户籍广西田林县八桂瑶族乡八桂村八桂屯98号,农业户口,未婚,现在百色市务工。二、关于黄莉姿二孩未办理得二胎准生证被认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问题说明2014年3月我以自已是双女结扎户的身份(因母亲岑秋乐确实是实施双女结扎手术,而且我们家在办理新农合参合期间,多年以一直双女结扎户的身份享受免交4人的农合参合费,父亲黄炳胜于2004年已经下岗),带上村委会出具的双女结扎户证明、申请书、协议书(我与妹妹黄莉萍过年期间, 2014年02月05日已经达成一致协议签字让给我再生育二孩,有亲属及邻里在场作证),向八桂计生站申请办理二胎准生证,被计生管理员告知由于我的户口未与母亲岑秋乐及妹妹黄莉萍在一起,不能在户口上认定我是双女户事实为由,不能受理该业务(因2005年09月我考入广西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就读时把户口转到学校,毕业后转回八桂时随父亲黄炳胜落户)。2014年4月9日,家父黄炳胜病逝,我在办理死亡证明及注销户口期间,八桂派出所告知我,因我不是户主,且黄莉姿本人在八桂也没有房产或者宅基地落户,只能撤销父亲的户口本,让我与儿子黄梓诚户口迁随母亲岑秋乐,落户田林县八桂瑶族乡八桂村八桂屯98号家庭户。期间我正好怀孕二胎,2014年05月28日我在派出所办理好本人户口问题之后,想到之前要办理二胎时因户口问题无法受理,于2014年06月我母亲与我以户口问题已经解决,又带着我与妹妹黄莉萍的二胎权利协议书、八桂村民委会开具的双女户证明、村民委员会及八桂派出所的农业户口证明及相关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二次到八桂乡计生办要求办理二胎证,又被计生管理员以我户口刚迁不到一个月为由拒绝办理,无奈我只能作罢。期间我及母亲岑秋乐分别曾多次到乡计生办办公室咨询,要求工作人员协助办理二胎证,都未果。2014年7月初,乡办计生管理员在街上偶遇我母亲,我母亲再次要求,其答复如果你们实在很想要就叫你家二妹黄莉萍带你们的协议,回来签字确认放弃双女结扎户的二胎权利。我妹黄莉萍2014年07月中旬从百色请假回来,随母亲、我,带着我们的协议书来到乡计生办要求签字确认填表,为我办理二胎准生证。在跟计生管理员领表给之后,将要填写期间,又被另外的乡计生管理员拦下拒绝办理。其理由系我妹妹黄莉萍尚未结婚,不能够自己承担放弃生育二胎的权利,又再次被拒绝办理。2014年8月我母亲岑秋乐最后一次向乡计生办申请要求办理,阐述我们的情况,带着协议并口头保证我妹妹黄莉萍还未有对象,近年肯定也未能登记结婚并生育,为不耽误我领取二胎准生证,再次请求能不能给我回来办理二胎准生证。乡计生管理员又以太多不确定因素,且我已经怀孕月数比较大超过期限为由,拒绝为我办理二胎准生证。2014年12月02日黄莉姿、王宇威夫妇的二胎子女王露羲出世,随岑秋乐户口在广西田林县八桂瑶族乡八桂村八桂屯98号落户。黄莉姿认为:未能如期办理二胎准生证的事实,八桂乡计生办的计生管理员存在重大工作失误。未能办得二胎生育准生证的责任也不全在黄莉姿个人身上,八桂瑶族乡计生管理办存在行政不作为的问题。首先,黄莉姿的农业户口问题已有村民委员会及派出所证实,而其丈夫的户口问题,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由此证明,黄莉姿的户口回迁及丈夫户口不在同一户籍,不是申请办理二胎准生证的强制性规定,且村民委员会及村民邻里都可以证实,黄莉姿确实是八桂村八桂屯农民,农业户口,王宇威同志也确是招婿入赘在女方家长期工作、生活的(经我了解与我同一时间申请二孩证的八桂乡八桂村部分双女结扎户,夫妻双方户口并未再一起,都能够顺利办理二胎准生证享受双女结扎户的合法权利,唯独有我未能如愿办理)。其次,黄莉姿提交村民委相关证明、协议书及申报材料到计生办要求办理二胎准生证,被乡计生管理员以户口刚迁回不到一个月为由,拒绝办理。乡计生管理员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公职人员为群众服务,为民办实事,没有做到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难,合法接收人民群众表达诉求权利的行为。再次,关于黄莉姿的农民身份,计生管理员有异议,却没有在我提供村民委员会及派出所证明的时候,向上级计生部门提交调查核实材料,仅凭其个人的喜好就拒绝为黄莉姿、王宇威办理二胎准生证,同样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的规定。说明人黄莉姿自2014年3月第一次提交书面申请至今,八桂乡计生站未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由此也可以说明,八桂乡计生站计生管理员存在行政不作为。 最后,黄莉姿未能获得二胎生育准生证的责任不在黄莉姿个人身上,八桂乡计生办及计生管理员违反法定告知义务。而我自认在申请办二胎证的期间确实已经做到多询问,多沟通,按要求来配合政策,但不排除因我不是计生人员不了解政策的可能,但是再申请多次未果的情况下,乡办计生管理员没有做到登记记录来访,想法帮群众解决问题,未与我联系沟通查找问题、督助我纠正原因,而是避开问题,导致我错过了办理二胎准生证。而后,再我生育二孩后,八桂计生办和田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也未给我下达任何处罚决定书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通知,视同默认、认可黄莉姿、王宇威符合生育二孩政策。本人认为八桂计生办及田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不是依法行政,为民办事,单凭其个人的喜好受理群众的申请,也存在行政不作为。三、由于八桂乡计生办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造成黄莉姿被认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2017年4月田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面向全社会提供了一个公开、公正、公平的岗位公开招考事业单位基层人员的机会,本人有幸能够报名参加考试,并以第三名的成绩入围八渡瑶族乡八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所管理员拟录用人员,在等待政审阶段期间,我以田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函到户口所在地乡计生办,办理计生情况证明,被告知我不系双女户情况且违规生育二胎,不符合为由拒绝出具无违反计划生育的计生证明,我才知晓自己被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无奈,我不得已只能放弃事业单位基层人员上岗的机会,自主到田林人事局签弃权岗位确认书,丧失了自己人生的一次锻炼机会。在此之后田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也未对我的违反计划生育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也不出具任何的处罚决定书或意见书告知黄莉姿、王宇威。2018年3月广西省公务员公开招考,我丈夫王宇威有幸能够报名参加考试,并以第一名的成绩入围隆林各族自治县介廷乡人民政府武装干事的拟录用人员,现在等待政审阶段,王宇威同志以隆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函向定安镇计生办、八桂计生办,田林县卫计局申请出具计生情况证明,2018年7月25日田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出具计生证明,只核实申请人未办理得二孩准生证,未明确说明申请人未违反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相关规定。黄莉姿对八桂乡计生站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的工作作风表示不满,对于田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认定黄莉姿、王宇威夫妇违反计划生育,违规生育二胎的决定,觉得实是不公平,为弄清结扎双女户是否能办理二胎准生证一事,本人无助只能向社会各界人士寻求帮助和支持。因为八桂计生办在我申请办理二胎准生正期间没有尽到法定告知义务,生育二胎后没有送达处罚意见书,让我及时纠正错误,心里觉得万分委屈,本人认为,我们一家一直拥护党的方针政策,我父母也积极响应国家计生政策,生完我们两姐妹后积极办理结扎,到我成家后也一直响应国家的计生政策,在怀孕二胎前后也积极去办理二孩准生证但却因为计生人员的种种理由推脱不予受理,难道这就是一向拥护国家计生政策的我们应该受到的待遇吗,国家一在强调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难道我们的计生人员就是这样为人民服务的吗?在我申请二孩准生证期间不但没有经过调查核实就以种种理由不予受理,还一而再再而三的喊我们去办理,等我们按要求去了又以种种理由不予受理,难道这不是国家一再强调反对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吗?或者说他们存在钓鱼执法的行为?另,田林县卫生局也存在监管缺失的过错,在本人申请办理二孩准生证的过程中也没有对八桂计生站的工作予以指导,更没有责成八桂计生站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就凭八桂计生站的工作人员一家之词予以认定,难道我们卫生局的工作就是只会坐在办公室里面吗?或者说不敢面对群众?难道我们的计生工作人员就是高高在上,群众办事只能去求他们吗?没有做到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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