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建房及生产的需要
凌云县村民杨某无视法律规定
未办林木采伐许可证便把自家种植的585株杉木全部砍伐
蓄积量达30.8635立方米
案发后,杨某投案自首
近日,凌云县人民法院以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杨某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因准备建房需要用顶木,同时也为了林地内种植的油茶树苗的成长及管护需要,2017年11月,杨某决定将自家种植的二代杉木全部砍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杨某在妻子的协助下,擅自将家庭承包林地内种植的杉木砍完。因急着与其他村民外出务工,杨某来不及对砍下留置原地的杉木进行断筒处理。杨某在务工期间接到建房时间有变的通知,告知妻子将砍伐的杉木全部卖给他人。买受人自行断筒后将杉木运离现场。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杨某采伐杉木共计585株,蓄积量为30.8635立方米。
今年6月,外出务工的杨某回到家中,得知凌云县森林公安局在追查其滥伐林木一事,便主动投案,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10月中旬,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杨某犯滥伐林木罪。
经审理凌云县法院认为,杨某违反森林法规,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蓄积量为30.863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案发后杨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滥伐林木是为了生产生活需要,主观恶性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杨某当庭自愿认罪,表示愿意缴纳罚金,悔罪表现较好。法院决定依法对杨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理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345条的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照相关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50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至5000株为起点。杨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自家种植的林木共计585株,蓄积量30.8635立方米,其行为属于滥伐林木,且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故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处罚。因杨某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其相应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