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案
青蛙是人们餐桌上的一道美味佳肴,人工饲养的青蛙在市场上也均有销售。但是,总有人对所谓的“野味”趋之若鹜,田林县两男子就因为非法进入广西岑王老山国家自然保护区内捕捉野生青蛙构成了刑事犯罪。
2月15日,田林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非法狩猎案,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罚金3000至3500元不等,其中,被告人赵某还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此案是田林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非法狩猎案。
检察机关指控,2018年10月31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携带一支枪支和捕猎工具,驾驶一辆摩托车搭乘被告人李某,来到广西岑王老山国家自然保护区内的“大沟”(地名)处采用网捞和电击的方式捕捉41只野生蛙。次日凌晨2时许,二人在返回途中,在本村平三七屯后背山养牛棚处被自然保护区的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赵某、李某所捕捉得的41只野生蛙均为蛙科棘胸蛙,属于广西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赵某携带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具备正常的射击性能及致伤力。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和李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火药枪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照片等相关证据,被告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均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在作最后陈述中,被告人均表示自愿认罪悔罪,希望法院能够给予从轻处罚。
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赵某、李某违反国家狩猎法规,在禁猎区进行狩猎捕捉41只广西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蛙科棘胸蛙,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赵某又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一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正常射击性能及致伤力的枪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赵某一人犯数罪,实行数罪并罚。在非法狩猎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李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所非法捕捉的41只野生动物蛙科棘胸蛙已由公安机关放生于广西岑王老山自然保护区,且被告人赵某所非法持有的枪支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通过该案的审理,法官呼吁广大群众,特别是居住在保护区周围的村民,要引以为戒、增强法律意识,不要随意捕捉野生动物,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