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上午,凌云县交通运输局原副局长刘国军受贿案在田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田阳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2011年10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刘国军担任凌云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承包、招标代理、工程验收、工程款结算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87.7万元。
庭审中,公诉人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并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举证。刘国军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刘国军进行了最后陈述。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国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87.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法院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来源:百色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