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隆林法院对宋某国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一案进行宣判,依法判处宋某国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其退缴所获赃款人民币12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隆林首例为犯罪分子充当“保护伞”案件。
经审理查明
原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巡警大队队员宋某国于2017年经人介绍认识了陈某军(已判刑),知道陈某军与王某芬、白某(均已判刑)合伙在隆林一大酒店开设“康体中心”进行组织妇女卖淫的违法活动。同年6月16日,当天休班的被告人宋某国接到白某的电话,向其询问隆林公安局在当晚是否有对县城各个酒店进行检查的行动。之后被告人宋某国到自治县公安局确定当晚有检查行动后便将该消息电话告知陈某军。当晚,自治县公安局在开展社会治安整治清查“霹雳”行动中,当检查人员到达该“康体中心”时,发现该中心无人,未能查获。同年9月1日,被告人宋某国接到安排其参加当天晚上社会治安整治清查行动的通知后,便通过微信把该消息告知陈某军。行动当晚,检查人员到达该“康体中心”时,发现该中心熄灯无人,未能查获。同年10月的一晚,被告人宋某国在隆林公安局新州派出所值班时,使用其手机拍摄停放在派出所内的三辆警车和两辆地方牌车的照片及车牌号,并将照片通过微信发送给陈某军,并告知陈某军这些车辆是治安大队检查行动时使用的车辆,提醒陈某军这些车辆驶入该酒店时要注意。因帮助通风报信,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宋某国两次收到陈某军通过微信转账的报酬共计人民币12000元。2019年4月1日,被告人宋某国家属将其所获赃款人民币12000元退缴到隆林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
法院认为
被告人宋某国作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便利条件,三次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充当犯罪分子的“保护伞”,并接受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国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宋某国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