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田林县城内无事生非,逞强耍横,
共同故意实施打砸他人财物,
随意殴打他人,勒索他人财物、
吃霸王餐,意图收取“保护费”
为非作恶,欺压百姓……
黑恶势力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
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
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11月11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
田林县伍某聪等5人恶势力团伙犯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伍某聪、李某福、韦某、黄某强、许某德等人因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五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和责令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7年至2018年间,以被告人伍某聪为首,以被告人李某福、韦某、黄某强、许某德等为积极参加者的犯罪团伙目无国法,经常纠集在一起,
在田林县城内无事生非,逞强耍横,共同故意实施打砸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勒索他人财物、吃霸王餐,意图收取“保护费”等恶势力惯常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影响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伍某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强行索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伍某聪、李某福、韦某、黄某强、许某德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均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伍某聪一人犯数罪,应当对其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进行数罪并罚。被告人伍某聪、黄某强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伍某聪、李某福为纠集者,形成被告人韦某为积极参与者的较为固定的三人组织,该组织也实施了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符合恶势力犯罪组织的构成要件,是恶势力犯罪,应从重处罚。
法院遂依照伍某聪等5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