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上午,平果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一起涉嫌敲诈勒索的涉恶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初至2018年6月,被告人许某等人纠集在一起,预计对三个采石场索取所谓的农业损失、道路扬尘污染、越界开采“赔偿金”。为达到索取“赔偿金”的目的,许某等人召集部分村民,多次有组织地采用堵路、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方式威胁、恐吓三个采石场经营者,迫使三个采石场经营者同意无理要求并交纳所谓“赔偿金”共计40.95万元,其中既遂部分为25.95万元,未遂部分为15万元。被告人许某等人的行为严重破坏采石场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恶势力的认定标准,应认定被告人许某等人为恶势力犯罪团伙。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许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组织地采用威胁、要挟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许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许某是恶势力团伙的重要成员,依法应当从严处罚;被告人许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庭审庭审过程中,审判长黄亮主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诉讼程序,庭审全程重点突出,程序规范,繁简得当,条理清楚。该案将择期宣判。